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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楚说法|烂尾楼盘“集体停贷”?律师来解答

来源:原创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30

「强制停贷事件」最早发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恒大珑庭的900户业主在一封致景德镇各监管官方机构及贷款银行的信件中提出,在部分楼栋完成封顶、项目建设进度仅完成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开发商在今年6月发生了第二次全面停工。众多停贷楼盘情况均相似,项目长期停工,业主无法按时收房入住;同时部分银行违规发放贷款、资金未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未尽专款资金监管的义务,项目监管资金耗尽。

   目前,全国多地烂尾楼业主联合发起声明,要求强制停止偿还贷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超过80个停工或烂尾楼盘的业主发出停贷告知书,涉及郑州、长沙、武汉、西安、南昌、上海、重庆等多个城市,且仍在不断增加中。截至7月13日,业主发布的强制停贷楼盘个数已达106个。

1.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支付的首付款是否可以要回?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即使未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但楼盘全面停工,可以预见到按照现有的进度一定无法按期交付,或早已超过交房日期,仍未交付,买房人都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第一种情形,法院在判决解除上审查更为严格。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依法向买房人返还房屋的首付款。

2.面对既不能入住的烂尾房又要每月支付高昂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可以选择断供?

   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可以解除的,由开发商偿还剩余贷款本息,若执行阶段对抵押物处置变现后,仍不能清偿,银行才能要求购房人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3.商品房按揭贷款制度有什么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和商品房贷款合同在法律上是两个主体完全不同的合同,但在这一制度体系下,这两个合同存在着事实上的紧密联系,开发商是其中关键的因素。银行将按揭贷款的款项直接打给了开发商,购房人并没有持有这笔贷款,开发商违约交房直接导致贷款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在这一制度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这三方的权利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4.针对目前烂尾房现状,有什么建议?

首先是个人方面 ,要选择大的开发商,例如国企,或者较大的民营企业,一定要多比较,并且尽量购买现房、准现房;其次是银行方面,加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减少经济杠杆。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加重银行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不力甚至不监管的责任,并提高银行监管动力;最后是政府方面出台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门槛。


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个人购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货比三家,尽量选择大的开发商和现房或者准现房。如果出现“烂尾房”,在不知道具体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办理,群策群力,以实现最大化的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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